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十**限公司、广元盘**限公司与被告巴**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铁十**限公司、广元盘**限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以庭外已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十**限公司、广元盘**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7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1365元由原告中铁十**限公司、广元盘**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