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友谊与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王友谊与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16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友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181512元、案件受理费1965元、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房产均设置抵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其他执行线索有待核实。经合议庭评议一致认为:本案应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6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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