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5)洪*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曾万洪与被执行人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执行人周**之妻夏**在洪雅**支行帐号项下存款限额冻结3000元;在洪雅县邮政储蓄银行帐号项下存款限额冻结3000元。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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