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罗**与四川**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李**、罗**与四川**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的(2014)乐至民初字第18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本息709600元以及从2014年9月1日起至工程款给付完毕时止的利息,并给付申请执行人垫支的案件受理费5448元。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乐至县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信息;在乐至县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在乐至县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在乐至县西郊工业园区有钢结构及混合结构生产用房7处,共计11757.44㎡,均已设置抵押,且被乐至县公安局查封;另查明,被执行人在乐至县天池镇西郊有面积为41968㎡的土地使用权,上述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均被本院另案【(2015)乐至执字第226号】依法查封(轮候查封)。本案移送评估的被执行人财产(空调9个,海尔牌冰箱1台,电热恒温培养箱2个,海尔29吋彩电1台、容积为10吨的碳钢油储罐25个、容积为15吨的碳钢油储罐6个、碳钢油水分离器2台、容积为3吨不锈钢储油罐2个、容积为1000升的真空减压浓缩罐9个、4吨燃煤锅炉1台、油水分离器4套、打气泵1套、水环式真空泵1套、防爆泵15个、夹层锅2个、重结晶沉淀罐12个,以上设备已抵押),因权属不明确,现暂无法评估。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四川**限公司仍欠申请执行人李**、罗**工程款本息709600元及从2014年9月1日起至工程款给付完毕时止的利息、以及申请执行人垫支的案件受理费5448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所有的生产用房、土地使用权被乐至县公安局及本院查封,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移送评估的被执行人财产,因权属不明确,现暂无法评估。除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乐至执字第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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