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宋**、谢*、蒋**、黄力诉被告安*渝资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谢*、蒋**、黄力与被告安*渝资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谢*、蒋**、黄力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宋**、谢*、蒋**、黄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400元,由原告宋**、谢*、蒋**、黄力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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