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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有限公司诉四川天**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天**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5)简阳民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与审判员张*、代理审判员周*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成都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鄢**、林**,被上诉人四川天**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2006年4月28日,原、被告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1、由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天成国际社区”2号、4-7号楼工程,工程内容为底框、砖混6+1,工期为240天,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为准,合同暂定总价为1136193元;2、开工及延期开工约定:承包人按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不能按时开工的,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工程师(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合同的代表)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暂停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成工程,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相应工期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3、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4、工程预付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款,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能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5、工程量的确认: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忆完成工作量;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过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另对违约、索赔、等进行了约定。2006年5月8日双方又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1、工期仍为240天,分幢号以两次开工报告为准,合同价款中2号楼590元/平方米,金额3083694元,4号楼490元/平方米,金额2559368元,5号楼490元/平方米,金额1542941元,6号楼490元/平方米,金额1728999元,7号楼490元/平方米,金额2450191元;2、工程款的支付,2号、4号完成主体三层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被告)按2号、4号楼工程总价的20%支付给乙方(原告),2号、4号主体封顶后5个工作日,工程款付至2号、4号工程总价的40%;5号、6号、7号楼完成主体三层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按5号、6号、7号楼工程总价的20%支付给乙方,5号、6号、7号楼主体封顶后5个工作日,工程款付至5号、6号、7号工程总价的40%;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工程款付至工程总价的80%;工程备案完成后5个工作日,工程款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7%,其余部份3%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二个月,因甲方原因仍未完成工程备案,则甲方按工程总造价的10%支付乙方工程款,即工程款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0%。7、违约责任:如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则工期顺延,甲方按应付工程款承担同期银行商业贷款利息,但最长不超过30天,超过30天,则甲方承担由此而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如因乙方原因未能按双方约定的工期完工交房,则工程完工延期在30天内的,乙方向甲方支付2000元/日的罚金,超过30天,则乙方承担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合同答订后施工情况如下:被告方委托的桩基施工单位于2006年8月23日完成完成2号楼、4号楼地基基础检测初步结论,2006年11月13日相关单位出具完成桩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报告。5号、6号、7号楼相继于2006年5月出具开工报告,2号楼、4号楼2006年11月5日出具开工报告,2006年8月5日7号楼、2006年8月12日6号楼、2006年9月6日5号楼、2007年2月9日4号楼、2007年3月20日2号楼完成工程隐蔽检验(三层现浇板、钢筋制作及安装),2007年5月30日5号楼、6号楼、7号楼完成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并取得竣工验收报告,2007年7月18日2号楼、4号楼完成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于2007年11月6日取得竣工验收报告。

原、被告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被告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原告向被告催收工程进度款,被告方代表邹**2006年9月8日以承诺书的形式向原告承诺“简阳天成国际社区D区2、4#楼工程经龙西建司林方友项目部与天成置业公司邹**达成协议,于06年10月9日正式开工,四川**限公司保证在10天内支付20万无,本月之内支付完毕5、6、7号楼三层以下工程款”。被告承诺之后并未完全按承诺履行。2006年9月29日被告以公证的形式向原告寄送公证书、开工通知书、地基基础检测初步结论通知单,以督促原告尽快对2号、4号楼开工。2006年11月1日、2007年3月26日、2007年6月4日、2007年6月11日原告方向被告发出请款报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进度款。原、被告于2008年1月21日完成5号楼、6号楼、7号楼资料移交,2008年4月22日完成2号楼、4号楼资料移交。为了审核原告最终工程量,被告曾于2008年6月委托四川大策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计,后被告又委托四川中大**责任公司对“天成国际社区”D区2号楼、4号楼、5号楼、6号楼、7号楼结算审核,2010年9月26日,经四川中大**责任公司审核,各幢楼工程款为:2号楼3594509.07元,4号楼2944888.40元,5号楼1995029.07元,6号楼1980104.42元,7号楼2820752.03元,总计13335282.99元,原、被告对以上审核结果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严格履行各自应该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356292.97元,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资金利息的计算问题:本案被告拖欠工程款属实,2010年9月26日经四川大策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核涉案工程总价,原、被告对此无异议,据此,被告应支付工程款的总金额得以确认,因此,被告拖欠工程款的资金利息应从2010年9月26日起计算,利率以中**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关于被告辩称原告违约行为给被告造成损失,主张应付工程款抵销的问题:本案中,被告未按工程进度完全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因此被告违约在先,原告在修建工程的过程中,未按约定时间完成工程交付,也有违约的行为,由于双方均有违约的行为出现,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被告要求抵销支付工程款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天**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成都市**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6292.97元及资金利息(计算时间:从2010年9月26日起至付清工程款时止,支付标准: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审裁判结果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761元,由原告成都市**有限公司负担2880元,由四川天**任公司负担2881元。

成都市**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拖欠上诉人工程款本金356269.97元的事实清楚,但利息的计算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据合同的约定计算延期付款的利息。

四川天**任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上诉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其应当支付工程款的合同义务,依法应当按照合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上诉人违约行为导致上诉人在修建工程的过程中,未按约定时间完成工程交付,其责任在被上诉人一方,因此,上诉人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审认定双方违约,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的观点予以纠正。

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第8条关于工程款的支付及第16条第1款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被上诉人应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明细如下:

一、5#、6#、7#楼:1、三层以下,完工时间为2006年9月8日,最晚应付款时间为2006年9月13日,按合同暂定价(5722131元)的20%计算,应付进度款1144426.2元,实际付款分6次付完,其中第1次和第2次的付款在2006年9月13日之前,金额合计为30万元,无延期利息;第3次付款在2006年9月20日,金额为15万元,延期天数为7天,按当期利率5.58%计算,延期利息为160.52元;第4次付款在2006年11月6日,金额为45万元,延期天数54天,当期利率5.58%,延期利息为3714.9元;第5次付款在2006年12月14日,金额为20万元,延期天数92天,当期利率5.58%,延期利息为2812.93元;第6次付款在2007年2月12日,付款金额为44426.2元,延期天数150天,当期利率5.58%,延期利息为1018.76元。

2、主体封顶:完工时间为2006年11月28日,最晚应付款时间为2006年12月2日,按合同暂定价(5722131元)的20%计算,应付进度款1144426.2元,实际付款分3次付完,第1次付款在2007年2月12日,付款金额为855573.8元,延期天数为71天,按当期利率5.58%计算,延期利息为9286.61元;第2次付款在2007年2月14日,金额为18万元,延期天数73天,当期利率5.58%,延期利息为2008.8元;第3次付款在2007年3月30日,金额为108852.4元,延期天数119天,当期利率5.67%,延期利息为2012.22元。

3、竣工验收:完工时间为2007年5月30日,最晚应付款时间为2007年6月4日,按合同暂定价(5722131元)的40%计算,应付进度款2288852.4元,实际付款分4次付完,第1次付款在2007年6月8日,付款金额为462535.2元,延期天数为4天,按当期利率5.85%计算,延期利息为296.53元;第2次付款在2007年6月13日,金额为50万元,延期天数9天,当期利率5.85%,延期利息为721.23元;第3次付款在2007年6月27日,金额为100万元,延期天数23天,当期利率5.85%,延期利息为3686.3元;第4次付款在2007年7月27日,金额为326317.2元,延期天数53天,当期利率6.03%,延期利息为2857.2元。

4、送交工程决算资料后:资料送交时间为2008年1月21日,应付款时间为2008年3月21日,按审定的工程总造价的90%计算,应付款6116296.97元,扣除送交资料前已付的进度款4577704.8元,实际应付款1538592.17元,实际付款分2次付完,第1次付款在2009年1月20日,金额为708701.57元,延期天数为300天,按当期利率5.31%计算,延期利息为30930.45元;第2次付款在2010年2月8日,金额为829890.6元,延期天数684天,当期利率5.4%,延期利息为83980.38元。

5、工程余款:应付款时间为2012年5月29日,按审定的工程总造价(6795885.52元)的10%计算,应付款679588.55元,实际付款分3次付完,其中第1次和第2次的付款在2012年2月1日之前,金额合计为579235.32元,无延期利息;第3次付款在2013年2月6日,金额为100353.23元,延期天数249天,当期利率6.0%,延期利息为4107.61元。

即5#、6#、7#楼的延期付款天数合计为1255天,延期付款利息合计为147594.44元。

二、2#、4#楼

1、三层以下,完工时间为2007年3月20日,最晚应付款时间为2007年3月25日,按合同暂定价(5643062元)的20%计算,应付进度款1128612.4元,实际付款分4次付完,第1次付款在2007年3月30日,金额为291147.6元,延期天数为5天,按当期利率5.67%计算,延期利息为226.14元;第2次付款在2007年4月12日,金额为45万元,延期天数18天,当期利率5.67%,延期利息为1258.27元;第3次付款在2007年4月27日,金额为35万元,延期天数33天,当期利率5.67%,延期利息为1794.21元;第4次付款在2007年6月8日,付款金额为37464.8元,延期天数75天,当期利率5.85%,延期利息为450.35元。

2、主体封顶:完工时间为2007年6月8日,最晚应付款时间为2007年6月13日,按合同暂定价(5643062元)的20%计算,应付进度款1128612.4元,实际付款分4次付完,第1次付款在2007年7月27日,金额为173682.2元,延期天数为45天,按当期利率6.03%计算,延期利息为1291.2元;第2次付款在2007年9月17日,金额为50万元,延期天数95天,当期利率6.48%,延期利息为8432.88元;第3次付款在2007年9月30日,金额为44万元,延期天数113天,当期利率6.48%,延期利息为8827.00元;第4次付款在2007年11月9日,金额为14929.6元,延期天数153天,当期利率6.48%,延期利息为405.53元。

3、竣工验收:完工时间为2007年11月6日,最晚应付款时间为2007年11月11日,按合同暂定价(5643062元)的40%计算,应付进度款2257224.8元,实际付款分4次付完,第1次付款在2007年11月9日,付款金额为985070.4元,没有延期付款,无延期利息;第2次付款在2007年12月3日,金额为807587.97元,延期天数23天,当期利率6.48%,延期利息为3297.61元;第3次付款在2008年12月23日,金额为173268元,延期天数408天,当期利率5.4%,延期利息为10458.74元;第4次付款在2009年1月20日,金额为291298.43元,延期天数435天,当期利率5.4%,延期利息为18746.85元。

4、送交工程决算资料后:资料送交时间为2008年4月22日,应付款时间为2008年6月22日,按审定的工程总造价的90%计算,应付款5885457.72元,扣除送交资料前已付的进度款4514449.6元,实际应付款1371008.12元,实际付款分5次付完,第1次付款在2010年2月8日,金额为170109.4元,延期天数为593天,按当期利率5.4%计算,延期利息为14923.95元;第2次付款在2010年2月8日,金额为337815.22元,延期天数593天,当期利率5.4%,延期利息为29637.04元;第3次付款在2010年11月1日,金额为672836.2元,延期天数860天,当期利率5.6%,延期利息为88777.51元;第4次付款在2010年11月1日,金额为107297.84元,延期天数860天,当期利率5.6%,延期利息为14157.44元;第5次付款在2011年2月1日,金额为82949.46元,延期天数951天,当期利率5.85%,延期利息为12643.2元。

5、工程余款:应付款时间为2012年11月5日,按审定的工程总造价(6539397.47元)的10%计算,应付款653939.75元,实际付款只付支付了1次,金额为299646.77元,延期天数92天,当期利率5.6%,延期利息为4229.53元;余款354292.98元至今未支付,延期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2月4日时的当期利率为6.0%(延期天数为820天),则延期利息为47756.75元(最终利息将计算至实际付清日为止)。

即2#、4#楼的延期付款天数合计为2434天,延期付款利息合计为268314.2元(均暂计算至2015年2月4日,最终利息将计算至实际付清日为止)。

天成国际D区5#、6#、7#楼和2#、4#楼的延期付款利息至2015年2月5日止,合计为415908.64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5)简阳民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四川天**任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诉人成都市**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6292.97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2月5日的延期付款利息415908.64元利息。从2015年2月5日起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以356292.97元为基数,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76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538元,合计13299元,由被上诉人**责任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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