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充**限公司与四川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民法院(2015)眉民终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南充**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定立履行计划并已履行给付标的款50000元。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结案后,被执行人不按定立的履行计划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和原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者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民法院(2015)眉民终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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