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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云南景**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云南景**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31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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