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四川省**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四川**造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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