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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西能送变电**任公司与四川省**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西能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省**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西能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以原、被告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6月4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提出的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四川**产开发公司已向原告四川省西能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支付工程余款的合同义务,双方涉讼本案的纠纷已经终结,故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省西能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4元,由原告四川省西能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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