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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四川蒙顶山跃**民正建设公司、第三人四川浩**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蒙**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限公司、第三人四川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蒙**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22元,减半收取为7461元,由原告四川**团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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