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蒙**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限公司、第三人四川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蒙**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22元,减半收取为7461元,由原告四川**团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