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眉**有限公司与高**、陈*、高**、万*、万抗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申请执行人万**。

四川眉**有限公司与高**、陈*、高**、万*、万抗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眉山**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4)眉东民初字第316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四川眉**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高**、陈*、高**、万*、万**及案外人高琴(系被执行人陈*之妻)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作出(2015)眉东执字第1100号、第1100-1号执行裁定书予以冻结,但不足已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高**因申诉,请求本院给予1个月的期限,申请执行人四川眉**有限公司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3167号民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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