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与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5)洪*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曾万洪与被执行人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按达成的和解约定履行给付3200元并负担50元诉讼费。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5)洪*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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