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神**工程公司与被告眉山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神**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元,由原告青**工程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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