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张**与罗**、成都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张**与被告罗**、成都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张**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787.5元,由原告张**、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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