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张**与被告罗**、成都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张**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787.5元,由原告张**、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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