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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勇与应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曾勇诉被告应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曾勇于2014年11月28日以因原告所完成工程量部分及整体工程均未经相关职能部门全面验收合格,导致本案双方争议部分无法实现结算目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勇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47元,由原告曾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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