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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限公司与东方**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贵州**限公司与上诉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乌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贵州**限公司、上诉人东方建设集团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2014)乌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5080元,退还上诉人贵州**限公司、东方**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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