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任新超申请执行凯里市羲和光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凯里市羲和光电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任新超工程款1766993.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2年6月20日起计付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610.00元、申请执行费20300.00元,共计1809903.0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凯里市羲和光电有限公司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任新超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凯执字第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