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贵州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2014)锦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明确的住所,无确切的登记信息等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无证据确认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今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予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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