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恒**限公司诉被告十四冶建设集团国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涉案工程是由寻**育局发包给案外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冶金公司),被告国际公司作为冶金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昆明恒**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