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与被执行人代兴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53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代兴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案款11,000元,执行费1,550.00元,在本院的主持下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申请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撤回该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仁民初字第5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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