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重庆金**限公司与昆明阳**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金**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的(2014)五法民三初字第7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重庆金**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昆明阳**限公司所有的两套房屋,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人民币560000.00元、未受偿人民币560000.00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五法执字第1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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