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四川中**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2014)仁民初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恢复执行张**申请执行四川中**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四川中**程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张**租赁费76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700元、执行费113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得知被执行人四川中**程有限公司诉龙建**限公司、第三人贵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由本院作出(2014)仁民初字第030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龙建**限公司支付四川中**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20,076.26元,案件即将由贵州省**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四川建金桥**限公司将以此向本院申请执行,书面申请本院及时查封、冻结四川建金桥**限公司的执行款项。经查,2015年7月13日,贵州省**民法院作出(2015)遵市法民商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本院(2014)仁民初字第03009号民事判决,驳回四川中**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另查,被执行人四川建金桥**限公司在本院辖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执行(2014)仁民初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张**发现被执行人**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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