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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丰桥与四川宏**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丰桥与被告四川宏**限公司、绥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丰桥以涉案人员陈*下落不明,需找到陈*后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原告罗**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丰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83元,减半收取13641.50元,由原告罗丰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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