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姚**与浙江**限公司猴桥镇蔡家寨至野人坡农村道路工程土建一标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姚**与被执行**有限公司猴桥镇蔡家寨至野人坡农村道路工程土建一标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腾民二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有限公司猴桥镇蔡家寨至野人坡农村道路工程土建一标项目经理部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7000元,已受偿40000元,未受偿37000元。现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腾冲县人民法院(2015)腾执字第3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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