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大理州**限责任公司与巍山县职业高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述当事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理白**人民法院(2014)大中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808951.56元及实训楼工程款1138221.4元的利息(自2013年8月18日起至2014年7月1日止)以及附属工程款670730.16元的利息(自2013年7月14日起至2014年7月1日止),以中**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息。申请执行人向大理白**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院立案受理后指定本院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巍**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行**高级中学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5年1月30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被执行人仍未履行。2015年2月16日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0654.48元,余款1768296.52元及实训楼工程款1138221.4元的利息(自2013年8月18日起至2014年7月1日止)以及附属工程款670730.16元的利息(自2013年7月14日起至2014年7月1日止),以中**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息;无条件支付。经执行人员做工作,双方达成和解协议:1.被执行**高级中学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大理州**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808951.56元,扣除已支付工程款40654.48元,余款1768296.52元及实训楼工程款1138221.4元的利息(自2013年8月18日起至2014年7月1日止)以及附属工程款670730.16元的利息(自2013年7月14日起至2014年7月1日止),以中**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息。分四次付清,即2016年春节前支付不低于50万元;2017年春节前支付不低于50万元;2018年春节前支付不低于50万元;2019年春节前全部支付完判决书所确定的本金及利息,并且支付因迟*履行的利息。计算利率约定为以中**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计算标准按中**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2.若被执行**高级中学能够在2017年春节前支付完毕所欠本金1768296.52元及判决书第二项中所确定的利息,申请执行人大理州**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追索此期间的迟*履行债务利息。此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巍山县人民法院(2015)巍执字第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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