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某某餐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0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南**政局与汉中市**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汉中现**任公司与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卿*与汉中市**有限公司、第三人杨**、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济钢集团山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渭*某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新建与汉中**限公司、陈**、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汉中**限公司、陈**、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中**限公司诉略阳县**民委员会,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陕西正**任公司与被告勉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汉中**限公司、陈**、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