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兰州营**限公司与皋兰县**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1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原告于2006年承建被告的办公楼,总价款209826.60元,被告在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剩余98231.6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至今未付。

本院查明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被告皋兰县**民委员会于2012年1月6日前偿还原告兰州营**限公司工程欠款80000元,双方债权债务全部结清。逾期不付,则按原欠款数额98231.6元支付。

案件受理费4034元,减半收取2017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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