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马**、中国第**责任公司皋兰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给付其工程欠款为由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94元减半收取1547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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