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治全与甘肃裕**有限公司方家泉项目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治全与被告甘肃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司)、甘肃裕**有限公司方家泉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简黎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治全要求二被告立即付清尚欠地基处理费用603496.299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裕**司认为应由被告项目部承担一切责任。被告甘肃欲兴建筑实业**公司方家泉项目部同意用扣留在方家**员会的工程款支付。

本院查明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甘肃**有限公司方家泉项目部支付原告安*全工程款400000元,于2013年11月2日付清。(由榆中**民委员会在法院冻结款项中予以支付)

二、被告甘肃**有限公司方家泉项目部支付原告安*全保修金114000元,于2014年10月31日支付50000元,于2015年11月30日支付64000元。(由榆中**民委员会在法院冻结款项中予以支付)

三、被告甘肃**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9835元,减半收取4917.5元,保全费3620元,合计8537.5元,由原告安治全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