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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X与陆XX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陆XX诉被告孙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谈敦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1年5月,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给被告修建住房,被告在工程完成后付给原告劳务费。2012年7月,原告按被告要求完成了所有项目,双方清算后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以暂时无钱为由,于2012年1月19日给原告书写欠条一份,但仍然拒绝给付,故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0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1260元,合计1126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1、原告未按双方约定施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并且不按协议返工。2、原告未按期交付验收工程,给被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3、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责令原告赔偿被告经济损失。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孙XX给付原告陆XX劳务费5000元,于2013年8月23日之前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陆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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