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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被告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与被告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某村民委员在X**银行账户内存款XXXX予以冻结,并以其所有的房屋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告某村民委员会在X银行账户内存款XXXX予以查封。

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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