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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某某公司与兰州某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兰州某某公司与被告嘉峪关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质保金共计122878.87元。被告同意在合理范围内支付原告的工程款。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嘉峪关某某公司支付原告兰州某某公司工程款合计100000元,于2013年11月2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2758元,减半收取1379元,由原告兰州某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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