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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中县**村委会与张**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与被告榆中县金崖镇张家湾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30万元,并承担延期付款利息1008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榆中县金崖镇张家湾村委会支付原告张**拖欠工程款31万元,于2013年9月12日前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7312元,减半收取3656元,由原告张**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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