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诉被告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武威市**力工程局与景泰供水工程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甘肃条山**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清水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清水县**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景泰县国土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齐**与被告中**有限公司、中铁**宝兰客专甘肃段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八冶**限公司与被告天水市**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吴*与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