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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诉被告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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