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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泽县城**责任公司与甘肃沙河**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临泽县城**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甘肃沙河**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崔*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委托代理人魏**、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案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1日,原告(反诉被告)临泽县城**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甘肃沙河**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修建临泽县水务局2号楼经济适用房工程建设,工程竣工交付后,原告没有付清尾欠工程款,被告也没有交付该楼20套楼房的钥匙,双方发生争议。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交付20套楼房及钥匙,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工程款166080.86元,并承担迟延支付工程款的利息321395.69元,支付前期拆除的相关费用663310.39元,支付小区方案设计费50000元。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甘肃沙河**责任公司返还原告(反诉被告)临泽县城**责任公司水务局2号楼20套经适房及钥匙,限被告于2013年9月24日前履行;

二、原告(反诉被告)临泽县城**责任公司支付被告(反诉原告)甘肃沙河**责任公司工程款166080.86元,承担利息10万元,合计266080.86元,限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前履行。

本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本诉原告临泽县城**责任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607元,减半收取7803.5元,由反诉原告甘肃沙河**责任公司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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