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为与被上诉人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原县人民法院(2015)镇民初字第804号民事裁定:驳回李**的起诉,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自愿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