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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为与被上诉人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原县人民法院(2015)镇民初字第804号民事裁定:驳回李**的起诉,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自愿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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