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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学与庆阳市**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甘肃省镇原县镇原中学因与被上诉人甘**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原县人民法院(2015)镇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甘肃省镇原县镇原中学又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甘肃省镇原县镇原中学撤回上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甘肃省镇原县镇原中学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10330元,减半收取5165元,由上诉人**镇原中学负担,其余5165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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