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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范**、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范**、苏**因与被上诉人杨**及原审被告华池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华池县人民法院(2014)华*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范**及其委托代理人范**和上诉人苏**及委托代理人黄**与被上诉人杨**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华池县教育局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存在以下问题:1、一审判决错列或遗漏被告或诉讼参与人。本案所涉及的工程发包人为王咀子学区,承包人为华池建筑安装工程有**,苏**为华池县建筑安装工程有**的项目经理,范**为工地负责人,华池县教育局为负责招标单位,杨**起诉索要下剩工程款,依照合同的相对性,被告应为工程的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审判决未将工程承包人或发包人列为被告,而将工程承包方的项目经理、工地负责人和招标单位列为被告错误;2、一审判决认定杨**系实际施工人缺乏证据支持,苏**与杨**之间的法律关系属待证事实;3、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杨**起诉华池县教育局支付工程款,虽判决论理部分论述华池县教育局不负赔偿责任,但判决项却未对此作出判决欠妥。

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华池县人民法院(2014)华*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华池县人民法院重审。

苏**、范**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58元,分别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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