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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青海琦**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青海琦**限公司、山东通**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民法院(2015)宁*一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获准,2015年11月17日,上诉人孙**因无力缴纳诉讼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在上诉期间,虽提出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并获准,但未能实际缴纳,现上诉人孙**因无力缴纳诉讼费申请撤回上诉,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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