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车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刘**申请执行车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房管所、车管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被执行人车刚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车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依职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刘**谈话,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214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36027元,执行费44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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