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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0年底,原告装修大武口区解放东街温州园小区17-5号,被告承揽原告装修的工程。2011年元旦,被告因装修材料需要资金,提前向原告要求支付装修材料款、室内电器等费用。原告支付相应款项后,被告因其父亲住院,经过原告同意,将原告提前支付的费用中的8万元挪用给其父亲看病。之后被告的装修再未进行,原告多次给被告打电话要求将8万元退还,被告拒不退还,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原告索要款项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所欠款项8万元,支付利息14400元,共计944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住址,无法向被告杨*送达应诉材料,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认被告杨*的真实、准确的住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0元,减半收取108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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