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龙天**有限公司大武口分公司与被告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龙天**有限公司大武**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北京**程有限公司大武口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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