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限公司与被告吴忠市利**民委员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银川**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银川**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银川**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4元,减半收取1192元,由原告银川**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刘**与大武口区胡满意装饰材料经营部、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大武口区温馨之家装饰材料总汇与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石**、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包*与宁夏**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魏*与宁夏君**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原告宁夏铭鼎艺佳**限公司与被告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万**与蔡*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原告 李**诉被告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宁夏石嘴**有限公司与石嘴山**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胡**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