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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源公司与华侨建筑公司、岳景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资源公司与被告华侨建筑公司、被告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新资源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资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5.5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62.77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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