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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海日妮萨阿斯木与乌鲁木**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凯赛尔阿卜杜拉、海日妮萨阿斯木与被告(反诉原告)乌鲁木**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凯赛尔阿卜杜拉、海日妮萨阿斯木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对本诉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乌鲁木**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对反诉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凯赛尔阿卜杜拉、海日妮萨阿斯木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乌鲁木**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441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05.5元,邮寄送达费2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凯赛尔阿卜杜拉、海日妮萨阿斯木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205.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反诉被告)凯赛尔阿卜杜拉、海日妮萨阿斯木。反诉案件受理费1076.1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乌鲁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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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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