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郭大卫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郑**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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