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宋**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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