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程**(以下简称被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9年,被告经人介绍找到了我商谈关于在北**阳区院的房屋改造和施工事项,双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了施工的相关事项。房屋盖完后,经双方确认被告应当支付我工程款110000元,当时被告支付我50000元工程款。此后,被告给我写了一张欠条,确认欠我工程款的数额为60000元,承诺在拆迁后一次性付清。现房屋已经被拆迁,但被告仍未支付我剩余工程款。现我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我剩余工程款6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亦未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原告给被告在北京市朝阳区村盖房施工。原告施工完毕后,被告给原告结算了部分的工程款,并于2012年2月8日由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该欠条载明:“今欠张**彩钢房款陆万元整。日后拆完后一次性付清。”该欠条有被告的签字。庭审中,原告提供了原施工现场的照片,证明原告给被告施工的房屋已经被拆迁,达到欠条约定的付款条件。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被告的银行账户进行查封,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了查封的裁定书,案件保全费用620元由原告预付。

以上事实,有《工程承包合同》、欠条、照片、(2014)朝民初字第16137号民事裁定书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给被告施工完毕后,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承认拖欠原告工程款60000元,并承诺在拆迁后一次性付清。现涉案的工程已经被拆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欠条的约定支付60000元欠款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另,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张**欠款六万元。

如被告程**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公告费六百元,由被告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张**)。

案件保全费六百二十元,由被告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张**)。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元,由被告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