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丰民初字第06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的不公平,原告建房质量有问题,地基没有按要求做,我认为一审判决不合理,不应该给他那么多钱。现在我有新的证据,我兄弟委托我建房,有我弟弟的委托书和大队证明,一审主体有误。现我要求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王**提交意见称:当时建房是王**找的我,达成的口头协议。也是他给的我钱,建房的事他弟弟没找过我,王**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与王**就建房所达成的口头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协议。房屋建成后,王**应当向王**支付建房款。现王**提出申请再审,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且王**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再审期限。
王**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