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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丰民初字第06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的不公平,原告建房质量有问题,地基没有按要求做,我认为一审判决不合理,不应该给他那么多钱。现在我有新的证据,我兄弟委托我建房,有我弟弟的委托书和大队证明,一审主体有误。现我要求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王**提交意见称:当时建房是王**找的我,达成的口头协议。也是他给的我钱,建房的事他弟弟没找过我,王**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与王**就建房所达成的口头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协议。房屋建成后,王**应当向王**支付建房款。现王**提出申请再审,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且王**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再审期限。

王**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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